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64号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报告》(长丰集团[2007]04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使用2210万元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