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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债券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6 生效日期: 2007-02-0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国合字[2007]4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可转换债券的请示》(石化股份企[2007]14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境外发行总额不超过15亿美元的可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
   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时,你公司向其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增发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增发新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完成可转换债券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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