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国合字[2007]4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可转换债券的请示》(石化股份企[2007]14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境外发行总额不超过15亿美元的可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
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时,你公司向其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增发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增发新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完成可转换债券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