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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34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汽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交运[200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山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在接受委托对汽车性能有关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时,按附表所列标准收取汽车技术鉴定费。
  汽车技术鉴定费为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用户自愿的原则。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依法纳税。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要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单位不得参照执行。 附件:汽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表
  附表:
  汽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表
  一名专家  专家组人数  专家组鉴定费  出具报告  合计鉴定费
  费用  (人)  (元)  (元)  (元)
  35元/小时  3-5  1890-5250  200  2090-5450
  注:1、每日按6小时计算;
  2、鉴定费用=35×6×鉴定天数×专家组人数+200(元)
  3、鉴定时间:本市(不包括市、县)按不超过3天,外地按不超过5天计算。不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据实计算;超过规定天数的,按规定天数计算。
  4、本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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