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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出租汽车统一配置物品实行由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 2000-10-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和全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会议精神,为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收费行为,减轻从业人员的经营负担,确定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各种费用及各职能部门强制出租汽车安装的物品设施价格,由各市物价部门核定,报省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强制安装物品设施价格,按照部门保本原则核定。各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擅自收费,自行定价,以切实保障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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