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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辽宁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6 生效日期: 1994-12-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一、到2000年我省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1.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到本世纪末,我省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在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文盲,人均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在城乡全面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调整大中专院校的布局和专业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使各类专业人才总量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第二次创业”的需要,初步形成具有我省特点、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教育体系。
  2.到1997年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下同),即占全省总人口8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率和三年巩固率分别达到90%以上。到2000年,在全省城市和所有县(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三年巩固率达到90%;全省小学入学率达到99%以上。
  为残疾、弱智儿童入学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之与其他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80%、80%和90%以上。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在民族地区提倡举办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和实行民族学生联校,搞好“双语教学”,提高办学规模效益和教育质量。与此同时,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城镇基本满足幼儿入园的要求,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经济发达地区积极发展学前二年教育。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应遵循积极推进、因地制宜、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指导思想。
  全省各市、县、乡都应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努力提高初中阶段入学率和巩固率,在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全省不同地区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办学条件的要求应有差异。
  到1995年约占全省人口70%左右的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及较发达的县、区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这些地区初中阶段适龄少年都能入学接受初级中等教育,再用三年时间提高普及标准。
  到1997年约占全省人口15%左右的中等发达程度的县、区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其余占全省人口15%的经济发达程度较低的县在继续巩固普及小学教育的基础上,2000年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本世纪最后三年主要是提高中等以上经济发达地区的普及标准。
  “普九”重点在农村。为推进农村的“普九”工作,多数地区的农村初中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初中教育阶段实行分流,开办职业教育班;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要加大分流比重,使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学生留得住,学得进,用得上。
  --各市要根据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到县(区)、乡(镇)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分阶段计划,报人大批准后认真组织落实。对于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区),按国家教委颁布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组织好验收,各市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省教委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利于促进九年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市、县、乡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制度。省政府每年公布验收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3.大中城市市区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2000年前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到2000年,普通高中招生10万至12万人。每个县、区办好一所重点高中,每个市要办好2至3所实验性、示范性的高中。
  4.把大力发展城乡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放到突出位置认真抓好。有计划地实行初中后、高中后分流。到本世纪末,基本形成适应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辽宁特点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教育结构。
  --把初中后分流作为发展职业教育的重点。到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达到26万人,城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70%;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40%;对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进行一年左右的职业技术培训,培训面达到50%以上。
  --积极发展高中后职业教育和培训。各市要通过改革和现有市属高等专科学校与成人高校的联合,办好一所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科类较多的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同时,通过在条件好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职业班等途径,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此外,还要通过广播电视大学,大力开展高等职业专科教育。
  --合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大中城市的主要行业和每个县要在政府统筹下,首先重点办好一所适应本行业、本地区发展特点的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心)。1995年,集中力量办好20所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和15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2000年前,全省建设好200所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
  5.努力实现扫除文盲,大力发展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成人教育。
  --1994年全省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非文盲率达到99%,对剩余文盲和新生文盲每年组织2万人左右参加扫盲学习,力争1.5万人达到脱盲。
  要围绕目前农村成人教育的三个层次,培训造就三支队伍:(1)以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主要阵地,通过开展以科技致富为目的的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支掌握致富技术的劳动者队伍,每年平均培训400至500万人次。到本世纪末使90%以上的从业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2)以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主要阵地,结合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进行技术资格培训,培养一支能够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每年培训5至10万人。(3)以农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要阵地,通过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培养一支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基层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队伍,每年培养1至1.6万人。
  --认真贯彻“点上深化,面上扩展”的方针,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与“燎原计划”的实施,1995年前主要是搞好现有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区)、实验地区和“燎原计划”示范乡(镇)的试点工作。2000年前,在全省建立2个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地区,20个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区),500个实施“燎原计划”示范乡(镇)。
  --职工教育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九五”期间,全省城乡每年参加各种形式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人员要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和适应性专项培训,逐步实行岗位合格证书制度。
  6.高等教育要以内涵发展为主,通过联合办学,优化结构,着重提高质量与效益,使高等教育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坚持普通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本科教育要稳定规模,重点是提高质量;专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要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本、专科比例为1:2。到2000年,我省地方投资的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达到12万人左右,其中本科生3.5万人左右,专科生8.5万人左右。全省18至21岁学龄人口大学入学率达到10%左右。根据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地方高校要稳定基础学科,压缩师范类专业,积极扩大工程技术和其他应用学科。到2000年,师范专业在校生占地方高校在校生总数的15%,工程技术类专业占30%。适度发展省属高校在校研究生,重视培养经济建设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到本世纪末地方高校博士点在现有8个基础上再增加10个左右;博士生由现有37名增加到100名左右;硕士点由现有127个增加到190个左右;硕士生由现有600人增加到1800人。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有计划地建设重点学校和重点学科。积极支持部委属高校发展重点学科。到2000年在我省的国家级重点学科争取达到25个,力争把辽宁大学、大连医科大学、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工学院的一批学科建设成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及重点扶持的专业。
  7.积极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到2000年,全省要初步形成以省、市教育电视台为中心,卫星地面接收站为骨干,学校教学放像点为基础的多功能、高效益的卫星电视教育网络。已经开播的省、市级教育电视台,要坚持正确的办台方向,办出教育特色,更好地为中小学学生全面发展服务,为提高中小学师资素质服务,兼顾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社会需要。各地要积极利用有线电视台开播教育节目。全省有条件的70%左右的县建立教育电视收转台,有条件的乡镇要努力建一座卫星地面接收站,偏远地区的学校要积极设立教育放像点。
  --加强电化教育软件建设。1997年前摄制完成具有辽宁特色的九年义务教育教学辅导讲座。同时摄制一批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教学水平和农村推广实用技术的音像资料。
  --努力发展学校电化教育。到2000年,有条件的中小学电教设备争取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要切实发挥学校电教设备的作用,利用率达到90%。
  8.大力发展校办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到本世纪末,全省高校校办产业实现总产值20亿元,总收益4亿元,补助教育经费1.5亿元。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办产业实现总产值80亿元,总收益11亿元,补充教育经费5亿元。
  --高校科技工作要进一步面向经济主战场,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开展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促进高校科研与生产结合,同产前、产中、流通配套,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到1995年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450项,省级2000项,年收入科研经费2.5亿元。到2000年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700项,省级3000项,年收入科研经费力争达到4亿元。其中,基础研究占15%,应用研究占60%,开发研究占25%。使我省高校科学研究的综合实力有较大增强。
  --中小学校办企业要以市、县为单位向产业集团发展,形成规模效益和整体优势。农村中小学积极发展农场、林场、果园和校园经济。职业学校实行产教结合、校企一体化。
  9.扩大教育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强同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吸收与借鉴这些国家教育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拓宽对外交流渠道,争取对我省发展教育的资助和进行合作办学。发挥我省高校的整体优势,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国际学校交流。适应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扩大出国进修、实习、合作研究。创造条件,多派公费留学,支持自费出国留学、研修,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指导与管理,积极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到辽宁工作。

  二、深化教育改革的任务和措施
  10.深化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学前教育要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班)。教育部门举办少量高标准、示范性幼儿园。
  --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
  企业要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应把企业办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学校规模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保证企业学校所需师资,并帮助搞好师资培训。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校同附近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吸引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11.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在组织义务教育实施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包括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划、调整学校布局,统筹公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中的国拨部分,保障和改善教师待遇,调配和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对教学质量与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等。在县政府的统筹下,乡村政府负责落实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包括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接受完规定的教育年限,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保障和改善民办教师待遇等。市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制定的法规、方针、政策,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进行统筹和指导。省政府制定全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加强对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
  1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在政府统筹管理下,充分调动行业、企事业单位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训练班,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可以自办或联办中等职业学校(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办好示范性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扩大办学规模,优化专业结构,改革课程内容和教学模式,提高办学效益,注重培养实用型人才。鼓励职业学校走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道路,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
  13.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学校的审批、专业设置、招生入学考试、毕业证书验印、教学质量评估、校长和教师资格认定。职业培训和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
  14.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积极参与、各方面联合办学的体制。高等教育逐步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体制,市主要举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和师范院校。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就地就近、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央、省属普通高校之间的联合办学;促进普通高校与成人高校的联合和高校与行业、企业及地方政府的合作办学;发展同一地区高校的联合、合并。推进辽宁大学与沈阳地区部属、省属普通高校之间的联合,形成整体优势,共同进入“211工程”;加强对锦州等地区高校联合的指导,形成地区的学校优势;推动大连地区高校的联合。通过院校联合,减少高校数量,提高办学效益。到本世纪末,省内普通高校平均规模本科院校达到3500人以上,专科院校达到2000人以上。
  15.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积极发展民办高等学校。选择部分办学条件较好的筹办中的民办高等学校,实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到2000年,争取有一批民办高校达到设置标准。
  --大力支持、引导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地兴办民办中小学校。可以实行公民自办、多方共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公办学校还可同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联办分校,分校按民办学校管理。
  --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省要制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引导和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欢迎境外机构和个人按照我国法律教育法规,来我省捐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16.省政府要转变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省高教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审定高校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统一配置省属高校资源,确定省投资的高等教育经费预算并统筹安排和管理;组织对各类学校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对国家、省、市属高校联合办学进行统筹管理。
  17.积极推进中等以上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调整招生计划。逐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相衔接的制度,对部分高等职业专科学校试行单独命题、单独考试,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招生办法。
  --中等和中等以上学校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制度。缴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政府和学校建立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报考国家重点学科、师范院校的学生,以及到特殊、艰苦行业和边远地区工作的学生。急需毕业生的部门、地区或企事业单位可在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政府和学校设立贷学金,组织开展勤工俭学,使学业成绩优秀而家庭困难的学生不失学。
  --改革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近期对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采取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安排就业,自费生进入人才市场实行自主择业。在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后,除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外,其余学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逐步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
  18.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进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基础教育应把重点放在提高儿童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科学知识、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上来。要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从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调整中小学课程的实施意见,认真做好课程调整工作,稳定教学秩序,精减课程内容,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搞好学生课余、校外活动的安排,切实减轻学生的负担,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总结推广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高中会考和高考制度,要加强教材建设,进一步开展教学研究,坚持因材施教,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的改革,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实习基地建设,强化实践技能的培训,建立学校与企业、部门双向介入,生产、教学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实行教学、生产、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教学体制,努力办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特色。
  --高等教育要进一步改变专业设置偏窄、知识陈旧的状况,拓宽专业面,更新专业内容,优化课程结构。按照打好基础,加强实践,注重能力,增强适应性的原则,修订教学计划,合理设置课程,优化培养过程。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外语、计算机等必修课程的教学,保证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质量,重视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建立主辅修的课程体系,实行主辅修制度。逐步实行学分制、选课制以及其他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人才成长的教学制度。提倡在教学改革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试验和探索,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建立合理的激励和淘汰制度,加强学风、校风建设,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校教育与社会的结合。学校要切实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安排好劳动教育,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学校劳动基地,社会各方面要为学校劳动教育积极提供场所或方便条件。
  --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条例及有关规定,并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19.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9号文件)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中国历史特别是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搞好大中小学的美育和劳动教育。要加强德育实践环节,搞好活动基地建设,大力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遵循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地对各教育阶段的德育目标、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进行整体规划。中小学重点进行品德行为、文明习惯、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教育;高中阶段重点培养道德评价能力、法制观念和初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科学的思想方法;大学重点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社会主义理想信念、道德上的自律能力。
  要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校长负责实施德育的管理体制。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在政策导向和制度建设上保证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落实。要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法律保障,确保德育必需的经费投入,改善物质条件。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关心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形成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紧密结合的新格局。

  三、关于增加教育投入
  20.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切实保证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并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使教育经费在各级财政支出中占的比重逐步提高。市、县根据本地区情况,财政要做到“两保”,即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按省当年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拨款。
  --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要进一步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
  --农村“普九”教育经费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和不断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民办教师工资的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支付。
  --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设立对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从1995年起,省集中5000万元,作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专项。其中2000万元为省提取的各市教育费附加,用作扶持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3000万元为财政返还各市的定向用于教育的资金。市、县也要设立扶贫专项补助基金,用于补助“普九”困难的地区。此外还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扫盲专项经费和特殊教育专项经费。
  --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从1995年起,每年公布《辽宁教育投入水平分析报告》,发布各市、县(区)对教育投入情况,实行社会监督。
  21.切实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省投资的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和基建费,按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合理比例递增。同时鼓励各高校主管部门设立高等教育发展基金。
  --设立“211工程”基金,主要用于扶持辽宁大学进入“211工程”和有关学校的重点学科建设。
  --从1995年起,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就学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住宅建设。
  --省设立高等学校科研基金,重点用于资助省属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
  22.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对城乡教育费附加要征足、管好、用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城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负责随税款一起征收。
  城乡教育费附加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安排使用,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冲减教育事业费拨款。
  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包括在农民负担5%之内)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支付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补贴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扣减,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
  --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法律和实际需要与可能,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23.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从各级财政征收的汽车增容费及对进口高档小汽车征收的附加费中提取15%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对全省城镇投资的商业性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按总投资额的1%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中小学的基本建设。
  --根据培养成本的变化和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适当提高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标准。同时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禁止向学生乱收费,严格禁止向社会滥集资,社会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
  --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农村集资办学。国内个人捐资办学者,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农村集资主要集中用于农村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县一级。
  24.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由学校出资兴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和经营收入归学校及教育部门所有的校办企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减免(退还)的税金,企业不得作为利润进行分配,应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
  要建立严格而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管好用好预算内外教育经费,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和造成浪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为推进校办产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予以支持。省设立高等院校科技产业发展基金。各市都要逐步建立校办产业发展基金。各级银行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大的产业开发项目,要积极提供贷款。对大中小学校办企业吸收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指导。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5.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教育工作的突出地位,及时修订到本世纪末新师资培养的中期规划和分年度计划,根据需求总量和城乡分布实行有计划地培养,确保按地区和学科实现师资的供需平衡。各市要根据中远期师资需求趋势大力调整师范院校的专业结构和布局。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加强师范院校建设。完善办学条件,到本世纪末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搞好本、专科师范预备班的试点,完善保送机制和办法,鼓励中学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提高生源质量。坚持并完善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办法。农村定向到乡镇,对毕业生实行五年服务期制度,使之能分回去、留得住。积极推进师范教育改革,调整课程结构,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能力训练,实行主辅修制,培养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师德、知识面宽、适应性强、有较高教育教学能力的“复合型”、“双师型”师资。
  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走专兼结合的路子。某些需求不稳定的专业,可更多的依靠兼职教师授课。在部分高校培养职业教育师资。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可以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评聘教师职务,也可经人事(职改)部门同意,按照岗位设置需要,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形成梯队结构,大力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有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可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要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提倡教师校际兼课。
  26.进一步加强师训干训工作,尽快提高教师和学校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1997年,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的85%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到本世纪末,具有专科学历的小学教师和具有本科学历的初中教师分别达到15%和20%;中小学教师能力胜任率达到75%。重视教师岗位能力教训和继续教育。省教育学校培训高中教师和中小学教研员,各市师专(教育学院)培训初中教师,县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小学教师。各级教研部门要与师训工作密切配合,实行研训结合。继续教育和学历培训都要重视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以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为宗旨。各级政府要关心教师进修院校的建设,重视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培训经费。
  --要按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认真加强对校长的培训,争取在1997年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逐步推行基础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经专门考核认定,思想道德素质符合为人师表的要求,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才能被聘任。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考核认定;师范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认定教师资格。省市建立教师资格考核认定委员会,领导主持该项工作。省制定教育能力和学科教学能力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制定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到本世纪末使中专、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教师达到规定的任职资格。
  --要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建设和树立一批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校,在同类学校中起到示范、引导作用。要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校长和教师,成为教学和治校的专家、教育战线的楷模。
  27.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推进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重视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定编、定岗基础上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继续进行农村小学布局调整,提高办学效益。通过考试、考核整顿教师队伍,把不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分流出去。开办为教育和师生生活服务项目,开发科技产品和多种经营,将超编教职工安排好,促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减轻经费负担。认真实施新的工资制度,严格按课时分配津贴。较大幅度地改善骨干教师待遇,建立中青年教师奖励基金制度,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在教师中经常开展无私奉献和教书育人的教育,引导教师不断增强全面育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28.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制定《教师法》的实施意见,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明确法律责任,建立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严肃处理拖欠教师工资的主要责任者。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校内教职工津贴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切实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看病难、报销难的问题。教师的医疗要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建立教师优诊、优护和定期体检制度,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保证实施。在制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措施时,要研究制定优待教师的政策。教师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本年度内按开支渠道予以报销。
  --推广大连市大力加强教师住房建设的经验,积极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各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争取到1997年使城镇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29.整顿民办教师队伍,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新工资制度实施后,要尽快提高民办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到本世纪末大部分地区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今后不再增加新的民办教师,每年选拔一部分优秀的民办教师经考核转为公办,师范院校可招收部分民办教师进行深造,辞退不胜任的民办教师。省政府计划、人事部门要做出具体规划,财政、教育、劳动、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年度实施。要改革和完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考试考核制度。实施主要按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答辩过教材关的考核办法。

  五、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30.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象抓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真正把教育列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两次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联系学校的制度。省政府的领导同志每年要拿出一定的时间深入学校、与师生座谈,了解情况,抓典型、抓试点,研究和解决问题。要做到为教育办实事舍得花精力、舍得花时间、舍得花钱。省、市、县政府每年要为教育办几件实事。
  --各级政府应将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各类学校建设纳入地区建设和乡村建设规划,在部署、检查、总结年度工作时把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就教育发展和改革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要把重视教育,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列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地区,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凡拖欠教师工资的地区,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不准购买小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
  --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教。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地方教育法规规章,制定《辽宁省关于<教师法>的实施办法》、《辽宁省教育督导管理办法》、《辽宁省职工教育条例》、《辽宁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等,修订《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落实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法定职责,加强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加强督导工作,省市督学重点开展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县级督学重点是督导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学管理。
  --大力加强教育决策的咨询研究。各级政府、调研机构要开展专题教育研究。要充分发挥专门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专家、学者、民主党派等教育行家在教育决策中的咨询作用,切实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水平。
  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要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动员、组织全社会支持“希望工程”,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活动。重视和支持教育、教师奖励基金的募集,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尊师重教的先进事迹。每年教师节,各级政府都要表彰、奖励优秀校长、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及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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