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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作发放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8 生效日期: 1994-11-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国税发[1994]6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了各市的发票监制章,并已开始下发。为了不影响各市印制普通发票,望各市务于12月15日前来省局领购新版发票监制章(每枚5.5元)。为加强发票监制章统一管理,各市领购新版监制章时,必须同时上缴原省税务局下发的各种监制章,包括普通发票监制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制章、税徽等(具体发放、回收情况见附件2),否则不予发放新版监制章。
  各市接此通知后,旧版监制章即刻停止使用,已用旧版监制章印制的普通发票可接替使用到1995年12月末。
  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将不定期换版,望各市严格控制印制数量,以避免造成损失。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原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111号《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略)
2.各市旧版《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放、回收情况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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