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中介[2007]374号
刘锦平、旷让敦:
你们提交的关于深圳恒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深圳恒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其中,刘锦平出资180万元,出资比例为90%;旷让敦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1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南路68号中震大厦1517室。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刘锦平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二○○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