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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机构逾期贷款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 2000-06-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9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由此带来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 金融企业对逾期不满半年的贷款,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并计提营业税;对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收入的当天。
  二、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收入的当天。
   凡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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