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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6]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九日
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讲义费和信息技术费,提倡并逐步推广课本循环使用。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本市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同时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第三条 免费教育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在规定施教区内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以及符合规定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外来人员子女。
  第四条 确定享受免费教育的对象,由当地公安机关提供学生户口簿,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外来人员子女,符合下列规定,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一)在法定监护人监护下在苏州公办学校就读满两年;
  (二)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三)监护人具有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 在民办公助学校、民办学校、股份制学校、中外合作学校等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借读生,仍按原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条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县为主”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学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免费教育的宣传和督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探索建立免费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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