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人事[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保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的顺利实施,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印章收费项目尚未批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有关执业印章颁发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暂缓执行。待批准后,再布置相关事项。
  二、鉴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期废止,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条例》相关内容,考试大纲中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内容以《条例》(可登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为准。
  请各单位将以上事项告知辖区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人员以及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