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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 2000-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0]4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质量第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方针。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尽快解决一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加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
  (一)明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和实施企业质量发展目标。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和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争取“十五”期间再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产品升级和更新换代。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难题和质量“通病”组织开展质量攻关等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大中型企业要以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努力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积极宣传贯彻工业产品售后服务国家标准、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及“三包”规定。加强对列入国家“三包”目录的有关产品的规范性管理,积极开展,“三包示范单位”活动。
  (四)严格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企业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产品质量负全责。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质量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搞好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从严管理企业,切实把好质量关,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要认真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加强质量考核,奖优罚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品质量提高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标准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双采”工作,严格企业标准的审查备案制度。大型企业要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引进设备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其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否则,项目不予审批,设备不得引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立项前的标准化审查制度。
  (二)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要认真贯彻GB/T19022标准,积极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需要的计量检测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要对企业计量工作加强督促和指导。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计量技术机构的投入,不断提高计量标准的国际等效性。要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品结构调整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技术保证。
  (三)积极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要努力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继续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等活动。实行管理创新,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要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扩大领域,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质量激励机制。研究探索和推行科学、公正、统一的质量评价方法。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各种带有质量评价性质的评比、推荐和表彰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规范各种质量评价和社会质量评优活动的工作。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名牌产品的评价信息系统,帮助省内名优产品进入“中国名牌产品网站”和国际销售网络。
  (五)认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的新一轮培训。企业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大专院校要适当安排质量基础知识的教育。
  (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各地各部门要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紧密结合起来。要把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作为技术改造的主要目标和主攻方向。对新上的技改项目,要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作为立项和验收的主要依据。要在技术改造中加大质量投入,改造落后装备。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强化质量法治
  (一)加强对重要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重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检查。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产品,禁止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
  (二)建立和维护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持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不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等均不得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公布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客观的产品质量信息。
  (三)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强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财政保证。要依法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在国家和省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建议,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撤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依法监督抽查的企业,其应抽查的产品均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性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拒检企业负担。
  (四)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对质量可靠、社会信任和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可确定为省免检产品并向社会公布。对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省以下各地、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理。
  (五)加强对质量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规范质量社会团组织和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规范性和公正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质量认证和咨询机构以及已通过认证的产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认真实施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登记备案制度。凡不经登记备案的,不得进行质量认证咨询业务;要积极引导质量检测机构采用ISO/IFC导则25,为实现各类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创造条件。

  五、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针对当地发生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假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要按规定职责依法做好打假工作。要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努力发挥打假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要集中整治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制假售假的专业村、专业乡、专业市场。坚持开展“查市场保节日”、“查农资保丰收”、“查建材保建设”等活动。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的打假责任。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查处;对制假售假责任者,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注销其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要坚决进行处理;对有过严重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市场进行整顿。对限期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市场和根本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和取缔;要加强对各类旧货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各类市场的主管部门和经营业户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质量执法人员打假及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和围攻、殴打质量执法人员的,当地政府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加大对假冒名优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提供打假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质量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上级政府要对下一级政府的质量和打假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和考核。对质量和打假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甚至搞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本地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负责人及责任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的责任。
  (二)要切实保证质量管理、监督抽查、标准化、计量基础工作和打假工作所必须的投资和经费。省政府设立省级质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重要社会质量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组织重点质量问题的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奖励和表彰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省财政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质量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质量工作的综合治理。省政府建立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地都要建立相应的质量和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建设、科技、教育、人事等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搞好质量和打假工作。
  (四)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风气。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假售假案件的曝光力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省有关新闻单位建立和认真实行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制度。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艰巨和重要的任务。省政府责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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