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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7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的,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加入企业后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二、关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的问题
   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的软件开发企业,应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同时具备“通知”中第二条第2款条件的相关文件、证明和说明等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应认真按规定审核界定,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改正,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工资总额,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资料的备案保管,以做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凡符合“通知”中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并申请将实际资助支出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供“通知”中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见附表)。申请单位需在表中“说明”栏中详细列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名称以及各自具体金额。
   (二)申请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注:资助支出应在表中“应纳税所得额调减”栏中单项填列“。
   (三)申请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四)由具有合法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资料”。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公章)
地 址
性 质
级 次
税前扣除年度
税前扣除项目
实际支出金额
申请扣除金额
扣除年度
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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