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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 2000-04-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0]2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的两大支柱之一,是各级各部门领导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长期以来,部门统计为部门管理、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资料,为整个统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宏观调控逐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将越来越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部门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县及县以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综合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队伍不散、渠道不乱、信息不断。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撤并的部门,要做好统计业务、统计资料的交接。凡承接被撤销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做好行业统计职能的交接,并妥善保管被撤销部门的历史统计资料,防止历史统计资料的丢失、损毁。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代表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统计法规、调查计划和报表制度,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及重大国情国力的调查,监督管理全社会统计调查活动,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工作等。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领导。
  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织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原则规定,部门统计的主要职责: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二是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三是按照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必需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四是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等。
  部门统计是部门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止重复统计和数出多门,需要坚持整体设计、明确分工、集中管理、分散实施、上下一致的原则,对部门统计进行合理分工。
  (一)财政、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外汇管理、审计等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海关、铁路、航空、邮政、电信、进出境检验检疫等实行垂直领导、自成体系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提出调查方案,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部门组织本系统的统计调查。
  (二)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卫生、体育、民政、民族事务、侨务、外事、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交通、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环保、气象、国土资源、地震、计划生育等上下基本自成体系,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由部门设计并提出调查方案,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并积极推行全行业统计。有些调查部门实施有困难的,可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联合布置,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三)农业、畜牧、海洋与水产、林业、农机、水利、中小企业、城建、贸易、旅游等负有某一领域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需要根据调查内容明确调查权限。其中,涉及种植业产品产量、耕地面积、限额以下工业生产情况、建筑业生产情况、房地产业生产与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等属于重大国情国力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农业生产条件、农业机构拥有、农田水利投资、畜牧业产品产量、林业产品产量、渔业产品产量等属于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内容,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论证、设计调查方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联合布置,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涉及部门管理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由部门提出调查方案,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由部门组织实施。
  (四)工业、商业流通等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专业经济部门,如电力、烟草、盐业、医药、黄金、煤炭等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由部门实施行业统计。一轻、二轻、纺织等取消管理职能,改组为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的部门,除完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下达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统计内容外,其余的统计调查由有关公司或行业协会在系统内自行组织。

  三、加强部门统计法制建设,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
  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要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字现象的发生。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凡在系统内开展调查的,应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凡调查对象超出本系统的,应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凡与其他部门调查重复的,不得向基层布置。对于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各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实现统计信息共享。部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涉及全局性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
  要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改革统计指标体系,精简过时的、繁琐的统计指标,增加反映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的统计内容,更好地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改革旧的以全面统计为主体的调查方法,积极推广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情况,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算资料的准确性。

  四、推进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要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计算机化。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并加快部门间网络建设,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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