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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 2005-12-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5]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严治标,着力治本,以铁的手腕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坚决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进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体系和机制,建立我省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和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各地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或强烈化学反应,容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的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要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特别是要重点检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情况。
  (二)严肃执法、落实整改。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要求,严肃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及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要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各地要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认真登记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查,认真把好初审关和审批发证关。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12月10日-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于2005年12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月1日-3月15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部署、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指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3月15日-5月31日)。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法规及标准的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31日-6月30日)。省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省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成立由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工商、环保、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按照方案的任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整治,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确保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三到位”,即监管到位,执法到位,管理到位;认真把好“三关”,即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不整改不过关,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过关,整治目标不实现不过关。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坚持“从严治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技水平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四)严肃执法,令行禁止。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依法关闭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不按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或人员,要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并按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及时跟踪,加强沟通。省政府督查组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对全省整治工作分片进行不间断督查。整治结束后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督查活动。同时邀请新闻媒体随行报道,以舆论来推进和监督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及验收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由省安全监管局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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