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5-12-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5]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创新政府内部监督体系,加大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切实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政府是抓落实的责任主体,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是落实“责任风暴”,“治庸计划”,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关键环节。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的工作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促进反腐保廉、建设廉洁政府,实施效能监察、建设效率政府,落实责任追究、建设责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坚持行政权力运用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财政性资金支出到哪里,审计就到哪里;公共服务提供到哪里,绩效评估就到哪里。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强化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监督部门在政府架构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建立各级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责任监督和追究的合力,使政府公务员切实感受到来自政府内部的监督约束压力,为建设负责任的政府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要注意把握政策,实事求是,严格区分因改革创新和政策法规不完善出现失误与工作失职失责的界限。通过正确区分责任,达到保护改革,鼓励创新,追究失职失责的目的。

  二、健全行政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划分
   (一)优化政府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的规定,有效解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明确市、区、街道政府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理顺政府纵向关系,实现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市级部门集中精力搞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划和调控,区、街道主要做好面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服务工作。
   (二)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
   全面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2006年首先在食品安全、环保、城管、交通、公安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试行,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政协民主监督及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察内容。全面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督察,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白皮书中所列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部门领导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三)健全岗位责任制
   各部门要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科学、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规程,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为每一岗位制定科学具体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应当明确每一职位的职位名称、任职条件、工作项目、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责任追究等内容,将每一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或量化。职位说明书要成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选拔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绩效评估监督,确保责任落实
   (一)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
   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每个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逐步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每年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责任白皮书公布的工作指标,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各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登记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财政、审计部门负责重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评价、评估;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估;人事部门负责部门公务员绩效管理的评估;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负责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及市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
   (二)建立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
   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杜绝出勤不出力和“第三种状态”等现象。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区分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部门负责人与内设机构负责人之间的岗位职责差别,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在评议公务员、尤其是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注重公务员考核的计划性,在年初公布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强考核的经常性,不断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实行公务员考核公示制度,发挥考核成绩优秀者的模范作用。要将部门绩效评估与公务员个人考核有机结合,人事部门在考核工作中确立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评优调剂指标,用于奖励在部门绩效评估中成绩优秀的部门。
   (三)建立行政效率评估与监督制度
   全面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季报制度。政府部门要编制季报表,每季度向政府办公厅(室)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厅(室)、监察部门要对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效率评估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今后凡需要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凡是决定事项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必须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凡属推诿扯皮、不作为的,都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理。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时监控作用,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效率进行考核评价,并每月在媒体上公布各部门的审批绩效评分。
   (四)建立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与监督制度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以预算的编制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财政财务支出为重点,构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与监督体系。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抓好部门预算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部门绩效状况、专项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部门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评价、评估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真实和效益。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审计监督。实行审计关口前移,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开展任中审计,政府投资审计要做好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审计。扩大绩效审计的范围,健全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绩效审计结果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建立经济责任评估结果的备案备查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载入干部档案和廉政卷宗,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闭环效应
   (一)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政府部门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政府将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提出的问责要求或问责建议,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二)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过错行为,均属查处追究范围。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形成责任体系的闭环效应。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三)制定统一的行政机关处分规定
   制定统一协调、系统具体的行政机关处分规定。细化违纪形式、统一量纪标准、分清处分档次、明确管辖权属、规范处分程序,解决处分依据分散笼统、违纪形式涵盖不全、量纪标准不一、管辖权属不明、程序简单等问题,增强处分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
   (一)强化对政令落实不力和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搞下不为例。对政令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厉追查,依纪依法严惩。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廉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完成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后,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行政处理涉及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由同级政府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二)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
   在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要加大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犯一般过错的,给予训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对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过错的,给予处分。
   (三)强化对财政违法违纪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
   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财政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责任不力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四)强化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违反法律规定、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考评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执行行政执法协调意见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综合运用多种组织手段,强化责任追究
   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加大对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以及一年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经调查确定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六、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
   (一)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
   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及时交换工作信息,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应在报告市(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发出的有关处理处罚决定、法制部门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发出的催办通知书应抄送监察机关。
   (二)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
   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的制度。财政部门在财政检查、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任务或市(区)领导批示、交办工作而两次就同一事项发出催办通知书的,除了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外,均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监察部门征询廉政勤政意见,监察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
   (三)建立市区行政监督机构的联动机制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促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展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
   (四)加强行政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配合
   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对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依法保障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诉、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揭露和批评各种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问题,政府监督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

  七、创新行政监督方式,主动开展监督工作
   (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
   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拓展电子监察内容,将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逐步将政府部门绩效评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控。扩大视频监控点,实现对全市所有审批窗口的视频监控。以职位说明书的电子化为基础,建立全市公务员岗位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信息库,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行政监督部门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信息互通,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二)进一步拓宽监督工作渠道
   对属于监察业务范围的群众来信来访,信访部门应及时转交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监察部门应主动从执法监察、财政监督、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突发事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等各种渠道反映出来的问题入手,收集线索,开展监督。
   (三)强化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和事前监督
   加强对公务员的“从政十德”、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形成清政明治的氛围。通过舆论宣传、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和开展勤政为民专题活动等,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加强知识技能、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等专项培训,提高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增强法纪观念。
   建立训诫制度和警醒教育制度。对犯有轻微过错的公务员,给予训诫,促其提高认识、纠正错误,增强过错非小事的观念。建立常态化的警醒教育制度,各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警醒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良思想苗头,有针对性地进行警醒教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