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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8 生效日期: 2007-06-0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林业局(厅)、农业、渔业、畜牧(农牧)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已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联合向社会公布,为规范其制作、使用和管理,四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2007年年底之前启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以提高全社会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并管理好区徽的使用。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标识的电子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下载。

环保总局
 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使用,使其能够更好地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是指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2006年联合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NATURE RESERVE OF CHINA)名称、图形及其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制作、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标识的所有权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自然保护区制作、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实施监督管理,凡发现违反本办法使用的,应责令纠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文字、图形、色彩及比例关系。
  第六条  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均可自行制作和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可在以下场合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
  (一)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及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管护站点;
  (三)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宣传牌、指示牌等标识;
  (四)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科研监测设施及设备;
  (五)自然保护区旅游、服务、接待、娱乐、交通等设施及工具;
  (六)自然保护区的印刷品、宣传品、网站、电子文件;
  (七)自然保护区主办的宣传活动、会议等;
  (八)自然保护区的徽章、奖章、证书;
  (九)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制服、名片及办公用品;
  (十)自然保护区自主开发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及产品外包装。
  第八条  社会公益性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有关单位开展与自然保护区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或出版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印刷品、宣传品可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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