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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29 生效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的住户。
   本办法实施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职工的现住房,暂不实行超标加租。本办法实施后,上述人员重新调整住房时,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限额标准:
  (一)在职厅局级或相当于这一级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00平方米。
  (二)在职县处级或相当于这一级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75平方米。
  (三)一般干部、职工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60平方米。
   上述住房面积限额标准,只是做为房改中衡量住户住房面积是否超标的依据,不是当前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也不是分配住房的标准。

  第四条 具体核定
  (一)以承租户为单位,按该户家庭成员中职级高的(以下简称定标人)标准核定,同居成员不另按职级累加住房面积;
  (二)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不能按独立户计算住房面积;
  (三)定标人的职级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确认,并由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定标人的职级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四)一户职工(含夫妻双方)在本市内四区租用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五条 人口较多的住户住房面积限额标准可按家庭总人口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累计计算,以常住户口为计算依据,同时下列人员应计算在内:
  (一)异地工作的配偶;
  (二)未单独立户的现役军人、支边、出境人员(指未在境外定居者);
  (三)户口在幼儿园、学校的幼儿或学生;
  (四)劳改、劳教人员;
  (五)丧偶、离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家庭成员可按两回事人计算;
  (六)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的,可按有两个子女计算;
  (七)已办理独生子女手续的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

  第六条 加租标准
  (一)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5元加价计租;
  (二)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其超标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5元加价计租;
  (三)市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分配住房,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料使用面积3.70元加价计租。

  第七条 住房面积超过限额标准,因住户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加收租金的,经举报核实后,超过限额部分一律按3.70元加价计租。

  第八条 租定时,由承租户向产权单位申报本户职工的职级,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确定,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予变动。

  第九条 实行超标加租回收的租金,是住房租金的组成部分,要纳入住房租金收入中使用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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