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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低收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5]4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减轻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负担,缓解其生活困难状况,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减免了部分消费性收费。凡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家庭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家庭,均可享受该政策。今年,随着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各区、县级市相应提高了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但执行标准不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390元以下(含390元)的家庭,以及“三无人员”家庭,均可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可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浮60元,具体由各区、县级市自行确定。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的政策仍按穗府[1999)63号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三、本标准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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