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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丰县路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1 生效日期: 2000-02-21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房35号

青岛新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拟定丰县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青岛市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41150平方米,其中可供销售住房建筑面积38800平方米。

  二、住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1828元。

  三、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除政府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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