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房35号
青岛新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拟定丰县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青岛市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41150平方米,其中可供销售住房建筑面积38800平方米。
二、住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1828元。
三、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除政府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