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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6 生效日期: 2000-02-1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鲁国税流[200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仍按青国税征[1999]40号文规定集中缴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一月十三日  鲁国税流[2000]4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为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证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的及时、足额入库,省局研究决定,对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取消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金融保险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地纳税。现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纳税地点的确定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金融机构
1、原实行汇总纳税的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实行就地纳税后,其所属地市中心支行、县级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所)应纳营业税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工、农、建三省行及省行营业部、直属支行、济南分行以及设在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各支行、处所仍由省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管;上述三大银行济南分行所属章丘、长清、济阳、商河、平阴县(市)支行及所属办事处、所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2、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其所属各市地分行、支行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上述银行驻济南分行和分行所属济南五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各支行、办事处应纳营业税由省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管;济南分行所属五县(市)支行及所属办事处、所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3、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驻济南分行及直属支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及直属支行、营业部,由省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管理;上述银行所属各市地分行、支行由各市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4、其他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地方银行应纳营业税均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公司及直属营业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及直属办事处,由省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管,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济南各区、县分公司、办事处应纳营业税由省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管。除上述范围外,各保险公司市地分公司、办事处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2、其他省属非金融机构,包括省属各部门成立的投资公司、融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其直属营业部,省直各证券公司及中直各证券公司济南营业部、办事处(交易所),其应纳营业税由省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管。除上述范围外,在各市地设立的投资公司、融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典当企业、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纳营业税,由各市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事宜。要及时对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人、特别是原实行汇缴纳税的金融机构税源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认真分析近年来收入变化情况,全面掌握其经营状况和税源结构。要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和征管力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切实落实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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