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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吉发(2005)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和全市向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动员大会精神,按照“能放都放”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向县(市)和双阳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此次向县(市)放权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是深入实施“县域突破”战略,增强县域自主发展能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和双阳区要以此为契机,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和加快发展的意识,充分行使好各项权力,利用好各项政策,进一步激发活力、挖掘潜力,促进县域发展由“快走”变“快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各县(市)和双阳区要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衔接,保证下放各项权力顺利交接;要抓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权力运作规范有序;要尽快提高相关硬件设施水平,保证行使权力所需的必备条件;要始终坚持深化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规模,决不能因扩权而增加机构和人员;要特别注意抓好权力交接过渡期间的各项日常工作,不能出现“管理真空”,造成损失或给群众和企业办事带来不便。
  市直相关部门要严肃认真的对待放权工作,确保各项权力下放到位。对于县(市)暂不具备相应条件承接某项权力的,要在明确下放的前提下,指导帮助县(市)尽快完善,待条件具备马上进行交接。各项权力下放后,市对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跨县域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负有领导、扶持和督查落实的责任。市直各部门要承担对县(市)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责;要做好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业务的培训,提高县(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这次放权是实施“县域突破”战略的阶段性工作。今后,市里还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 附件:市直部门2005年向县(市)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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