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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7 生效日期: 2004-08-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4]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对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省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分局及其所属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国土资源所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在具体办法出台前,暂按湘编办[1999]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合理核定编制总数,从严控制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在核定的编制总数范围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好经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到位。
  (六)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州、县市区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依法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内设规划机构管理,编制要与职责相匹配。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省、市州、县市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级别比照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级别相应设置。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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