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3 生效日期: 2007-06-1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个字[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三电”专项斗争),是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办、国办通知要求,部署开展的一次重大行动。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三电”专项斗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开展“三电”专项斗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担负着国家电力的输送、党和国家重要信息的传输保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的宣传任务,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全国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和广电设施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不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给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党政军重要通信安全和重大政治活动的开展,成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为遏制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和广电设施案件上升势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决定,在今年6月至12月,组织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三电”专项斗争。通过这次“三电”专项斗争,全力侦破一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重特大案件,坚决取缔一批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彻底扭转重点地区的混乱局面,坚决遏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高发势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出发,充分认识“三电”设施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确保“三电”设施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开展“三电”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加强对“三电”专项斗争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三电”专项斗争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二、严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准入关,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新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登记材料,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登记工作。对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申请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站点的,一律不予批准。对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物资的申请,不得核准其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要对辖区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进行全面调查摸排,摸清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户数,登记造册,建立专门的监管档案。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废旧物资收购回收站点列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行业,对有违法记录的废旧物资收购回收站点,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控,并通报公安部门。
  三、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这次“三电”专项斗争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坚决取缔一批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电”专项斗争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站点。对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经取缔的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站点,要做到“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
  查处取缔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站点,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推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监管模式,强化基层工商所的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四、加强部门协调,确保“三电”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三电”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下,与当地公安、电信、广电、电力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和沟通,努力形成“三电”专项斗争的合力。查处取缔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站点,要事先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在遇到暴力抗法时,请公安部门予以配合。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措施、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协调,讲配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出色完成“三电”专项斗争中各项工作,确保“三电”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效果。
  开展“三电”专项斗争,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地上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团结协作,狠抓“三电”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各地的工作情况务必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