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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3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物价局、教委、语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国语(1994)43号《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决定》要求,我省决定对某些岗位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为保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顺利开展,逐步推行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省普通话测试中心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中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试范围和收费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范围按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国语(1994)43号文件执行。
  (一)师范院校和大中专学生每人次20元;
  (二)中小学教师、师范院校的教师每人次35元;
  (三)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每人次50元。
  对测试合格者,由省语委办公室颁发普通话等级证书(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测试报名费)。

  二、普通话测试由省语委办统一组织。为保证全省测试工作的组织和正常运行,各地、市收取的测试费按比例上交省测试中心(其中由省测试中心组织专家下地、市进行测试的,按50%上交省测试中心;由省测试中心指导并委托地、市测试站组织测试的,按30%上交省测试中心;省直高校的测试工作由省测试中心负责)。省测试中心负责题库建设、制卷、复查、购置磁带、各种表格印制、聘请工作人员、开展科研及与此有关的工作;地、市测试站主要负责测试报名、考务、聘用测试员等工作。

  三、普通话测试费应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于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至2001年3月31日。届满须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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