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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关指导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7 生效日期: 2005-07-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2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会议精神,我省2005年在全省全面启动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全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欠税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5个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指导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全省免征农业税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20号)规定,为了做好免征农业税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通过优化乡镇布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乡镇机构,重新核定乡镇人员编制,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根据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政府工作任务的变化,围绕农民增收致富和加快农村社会进步的目标,乡镇政府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运行模式,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

  三、合理设置乡镇机构
  乡镇党政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乡镇规模和撤乡并镇的实际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原则上设“三室一所”。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和财政所。党政办公室主要承担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共青团和妇联的各项日常工作,负责各项中心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经济办公室主要承担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工作。社会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村镇规划建设、民政、民族宗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教文卫等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工作。财政所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等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名称、职责规范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或加挂牌子。根据需要,撤销的乡镇可在原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立过渡性的留守处,为乡镇政府派出机构,过渡期不超过3年。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原则上设置“两个服务中心和若干站所”,即: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和农业、林业、水利、计生、文化等站所。乡镇服务中心和站所实行双重管理,以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个乡镇原则上只设“两个服务中心”,其他站所可按区域设置。区域性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区域布局、公益职能、系统管理、专业配置模式设置。根据行政区划、种植业结构、自然资源、人文及生态构成,因地制宜,综合规划,合理确定。
  规范上级派驻乡镇的机构。法院、公安、司法、工商、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可向乡镇派驻机构,其中工商、地税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域设置。派驻乡镇机构经费不得由乡镇承担。

  四、重新核定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
  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依据不同类别乡镇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
  乡镇类别的划分,依据幅员面积和人口数量,按照不同区域标准,将乡镇确定为一般乡镇、较大乡镇、大乡镇、特大乡镇4个类别。具体划分标准为:东部地区(包括延边州,白山市,吉林市的蛟河市、桦甸市,通化市的集安市、通化县)幅员面积低于300平方公里,人口低于1万人的乡镇为一般乡镇;幅员面积300—400平方公里,人口1—1.5万人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幅员面积400—600平方公里,人口1.5—3万人的乡镇为大乡镇;幅员面积6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3万人以上的乡镇为特大乡镇。中部地区(包括长春市,辽源市,吉林市的舒兰市、磐石市、永吉县,四平市的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县,通化市的梅河口市、柳河县、辉南县,松原市的宁江区、前郭县、扶余县)幅员面积低于150平方公里,人口低于2万人的乡镇为一般乡镇;幅员面积150—200平方公里,人口2—3万人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幅员面积200—300平方公里,人口3—5万人的乡镇为大乡镇;幅员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为特大乡镇。西部地区(包括白城市,松原市的乾安县、长岭县,四平市的双辽市)幅员面积低于200平方公里,人口低于1.5万人的乡镇为一般乡镇;幅员面积200—300平方公里,人口1.5—2.5万人的乡镇为较大乡镇;幅员面积300—500平方公里,人口2.5—4万人的乡镇为大乡镇;幅员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4万人以上的乡镇为特大乡镇。
  乡镇行政编制的核定标准为:一般乡镇20名,较大乡镇23名,大乡镇26名,特大乡镇30名。人口超过特大乡镇标准的,每超出2000人,可增核1名行政编制。撤并乡镇按合并前原乡镇所属类别对应编制之和的3/4核定。撤并乡镇设立留守处的,另核5名行政编制。
  乡镇事业编制的核定标准为:一般乡镇30名,较大乡镇35名,大乡镇40名,特大乡镇45名。人口超过特大乡镇标准的,每超出2000人,可增核1名事业编制。撤并乡镇按合并前原乡镇所属类别对应编制之和的3/4核定。跨2个以上乡镇设置的区域性站所的事业编制,按原乡镇站所对应编制之和的2/3核定。
  乡镇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为:一般乡镇4名,较大乡镇、大乡镇5名,特大乡镇6名。撤并乡镇设立留守处的,另核1名领导职数(留守处撤销后收回)。乡镇党政领导实行兼职和交叉任职。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和纪委书记。民族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可分设,但不增加领导职数。

  五、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为严格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编办的要求,在这次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省重新核定并实行总量控制,今后5年内不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各地要按照《中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要求,加强对乡镇机构与人员编制的监督检查,建立机构编制约束机制,对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机构编制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吉纪发[2005]8号)实行责任追究。
  本意见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根据《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现就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工作的基本原则
  要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国家关于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保证职工队伍思想稳定、不增加财政支出、不增加社会压力、确保分流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流人员,实现分流人员的平稳过渡,逐步消化。
  二、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
  一次性定岗定员结束后,竞争(聘)未上岗的人员即为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可采取提前退休、辞去公职自主创业、列编外待岗等途径妥善安置。
  三、人员分流的政策措施
  (一)乡镇机关公务员
  1.提前退休。凡工龄满30年,或工龄满2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符合因病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
  2.辞去公职、自主创业。鼓励分流人员辞去公职、领办参办企业或自谋职业,原所在乡镇可提供优惠条件,支持其自主创业。对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的,可以参照机关公务员辞退的标准发给辞职金,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人事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3.列编外待岗。既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又没选择辞去公职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可保留公务员身份,列编外待岗,待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所在乡镇要组织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公益事业,发挥分流人员的作用,鼓励其创造优异的工作成绩,为再次竞争上岗创造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
  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政策,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执行。
  免征农业税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弥补税费改革后县乡村收入缺口,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的重要财力基础。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于确保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要,促进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事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为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省核定给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2004年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省核定给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各地要按照公正、合理、公开的原则,将省财政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连同自己安排的用于支持税费改革的资金,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及时地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
  三、各地在核定下达县对乡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切实贯彻落实“财力下移、缺口上移”的要求,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完全由县级负责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部分全部留在县级,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实行县与乡共同负责、以县为主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部分应根据乡镇政府承担的责任,合理给予乡镇转移支付,保证乡镇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管理方面切实履行职责。
  乡级道路修建资金统一由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级道路修建部分可全部留在县级集中安排使用。
  按照《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关于农民大病救助资金实行县集中管理、民兵训练经费上划县统一管理的规定,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民大病救助和民兵训练的经费全部留在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确保重点。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保证乡村组织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需要,在此基础上,视财力可能兼顾其他方面的支出需求。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要求从转移支付资金中砍块或规定一定比例固定用于某一方面的支出。
  六、村级组织因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减少的附加收入,县乡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确保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
  七、应拨补给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县(市、区)财政应按月及时拨给乡镇。应补助给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乡镇财政应按月及时划拨给乡镇农经站,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履行职能。
  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以任何形式改变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凡是违背中央和省政策规定,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全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欠税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为了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农业税尾欠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对全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欠税清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欠税工作的指导原则
  清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欠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不仅关系到农民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因此,开展这项工作,应在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地税机关要摸清尾欠底数,分析欠税成因;在分清尾欠类型的基础上,划分税费改革前后的时限,区别处理对待;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既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又要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清理欠税的方法
  按照上述指导原则,清理两税欠税的具体方法是:
  (一)摸清底数,分析成因
  各地要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欠税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摸清欠税底数,全面掌握欠税情况,弄清欠税成因,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清欠方案。
  (二)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1.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尾欠,要登记造册,由农户签字认可,暂不清收,以后再做处理。
  2.对税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账面欠税,在调查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张榜公示。对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村委会同意,报地税部门审批给予减免;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有纳税能力的,要制定清欠计划,由地税部门按程序依法组织清收。
  3.对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上清下不清”欠税,应纳入乡村债务中统筹解决,按“上清下不清”欠税构成和成因分清类型,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清收。
  三、清理欠税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欠税工作,不仅是简单的组织收入问题,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欠税清收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级征收机关要精心组织,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清欠小组,逐乡逐村逐户进行清理和征收,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积极宣传政策,提高广大农民依法纳税的意识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在我省进行免征农业税、进行粮食直补试点的有利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积极动员、引导广大农民主动补交欠税。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农业税欠税成因复杂,清理农业税欠税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自觉地协助征收机关做好清理欠税的宣传、组织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严肃纪律,依法组织清收
  清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尾欠工作矛盾多、难度大,欠税农户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因此,各地必须做到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严肃工作纪律,决不允许各地借清理欠税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也决不允许由村社干部代为清收或动用专政工具。在清收尾欠工作中,既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又要注意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为了巩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农民负担监测制度
  从2005年开始,全省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全省性的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的重点是:农民的税收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罚款负担、村内筹资投劳负担、农村中小学生负担、村集体订阅报刊负担、农民用电用水和建房等生产服务性费用负担以及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农民负担监测网络要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农户作为农民负担监测户,常年监测。要适应免征农业税改革的新形势,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合理确定监测对象,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及时准确反馈相关信息,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监测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各级政府要将本级农民负担监测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和举报,要建立农民负担信访举报首问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认真核查,该答复的答复,该查处的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转办。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有权向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和部门转办、交办、督办各类农民负担信访事项。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上级交办和同级转办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案件要按规定时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问题,实施“乡、县处理,市级复议制”,信访人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先到乡、县反映问题,乡、县要按规定时限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妥善处理,并书面答复上访人;信访事项经过县级处理,信访人仍有异议的,可到市级申请复议。经过市级复议后的信访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上一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申诉。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对接待处理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工作中推诿扯皮、渎职失职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农民负担公示制度
  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切实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凡是农民承担的各种税收、收费和涉农价格,都要向农民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各种税收、村内筹资投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生产性费用和政府指导价的重要涉农商品价格。各项税费的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征收范围,文件依据和举报电话都要公布。公示内容要全面、准确、合法,公示形式要贴近群众。各地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以最透明、最直接、最简便的方式把应该公示的内容公示到乡、村(组),让农民知道哪些是自己该交的税费,哪些是自己不该交的。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税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四、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制度
  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代收学生保险、报刊订阅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农村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控制制度
  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控制管理。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由省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费用。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和学生。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限额标准,凡是超过的由责任人承担订阅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存在摊派行为的报刊出版单位,要限期退回摊派款项,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根据农民承担税费和劳务项目的变化情况,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规范、完善和统一农民负担监督卡的项目和内容,统一组织印制,提高负担卡的入户率,严禁卡外增项加码。印制农民负担卡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工本费。县乡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承担审核、把关、分解、登记的任务。监督卡内容的填写,应当明确、具体、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民负担监督卡由县、乡两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组织村民委员会于每年3月末前发放到户。凡向农民收取税费时不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的,农民有权拒交。
  七、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
  各级农村审计工作站要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内容是:“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存在违规收取的问题;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划拨;村级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级集体资产(含资源性资产)入股、出售、出租、发包、转让、合资等管理使用是否合法等。审计结果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农民公布。对审计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
  发生下列事件的县、乡列为省、市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税费,范围较广、数额较大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搞各种摊派,造成恶劣影响的。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单位,由省、市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控,限期整改。由省直接监控到县,由市州直接监控到乡。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领导小组对本级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控。
  九、农民负担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对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采取违规措施引发的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体性事件、农民伤亡的恶性案件,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事件,县级政府要在案(事)发后24小时内向省、市州党委、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事)件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必须到第一线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扰调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一般性违纪违规行为,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认真查处。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监察机关要会同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案件的报告、定性、处理和通报等工作。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或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搞“下不为例”。
  十一、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对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以及严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拔重用,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公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十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市州、县(市、区)、乡镇一把手担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研究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及时解决加重农民负担的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农业、监察、财政、价格、法制、教育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经)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要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考核办法,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目标,列入县、乡两级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制度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各地要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一)农业部门的职责
  1.组织研究制定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的政策法规
  2.负责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农民负担情况监测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3.组织开展农民负担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发文撤销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
  5.受理群众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信访举报,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二)监察部门的职责
  1.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2.参与农民负担检查。
  3.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加重农民负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
  2.参与农民负担检查。
  3.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
  (四)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组织实施涉农收费、涉农重要商品价格“公示制”。
  3.参与农民负担检查,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
  (五)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农民负担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2.参与农民负担检查。
  3.参与审核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
  (六)教育部门的职责
  1.治理农村中小学校乱收费。
  2.参与农民负担检查。
  3.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其他涉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确保政令统一,确保令行禁止,确保本系统不出现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按照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农委负责解释。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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