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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文号: 中证协发[2007]62号

各证券期货相关单位:
  为推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奖励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领导下,证券期货业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奖励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第三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科学技术奖励经费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行业内筹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评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并可遴选部分优秀项目向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奖励范围。证券期货市场参与各方,在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监控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各个方面中的:
  (一)证券期货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发明创造;
  (二)推动证券期货行业发展进步的技术、业务创新;
  (三)支持证券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对市场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标准和方法论;
  (四)得到推广应用的证券期货行业科技转化成果;
  (五)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工程项目;
  (六)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产品,对推动市场发展发挥良好作用的成果。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1、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2、已获行业、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3、存在知识产权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第八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奖奖项。
  一等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或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作用,或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作用,或经实践验证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专项奖用于奖励对市场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奖项的设置根据行业科技实际需要设置。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的优秀获奖项目可以作为行业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候选项目。

    第九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在授奖数量、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原则上不得突破:
  一等奖设2项,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等奖设5项,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设10项,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各专项奖授奖数量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情况设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形式


    第十条 设立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奖励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行业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当年的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当年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奖励委员会下设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由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
  行业内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审定向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
  (三)审批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年度获奖项目;
  (四)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五)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提出奖励意见;
  (二)负责对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部署的任务;
  (二)建立证券期货行业专家数据库,完成技术评审委员会部署的任务;
  (三)接收项目申请,初审项目申请材料,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委员;
  (四)组织拟获奖项目公示、处理意见回馈;
  (五)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有关工作;
  (六)进行行业奖励的颁奖组织协调工作;
  (七)完成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资金的筹集与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为从人力资源方面为评审委员会提供保障,保证评审工作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建立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
第四章 推荐评审流程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实行单位归口统一申报,申报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由归口单位报至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统一申报。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负责本单位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
  科研院校、技术公司及服务于行业的各类社会科研、技术机构的项目申报,可通过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或是与行业内研究成果应用单位合作申报。

    第十六条 各归口单位对申报奖励项目提出申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推荐。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项目征集结束后,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形式审核结束后7日内,将通过审核项目在有关网站进行公告。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受理期。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行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部分优秀项目进行审核后,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向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等级的意见。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等级。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向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建议等级。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对奖励委员会确定的行业奖励项目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受理期。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并安排颁奖。
  奖励办公室对奖励委员会确定向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报中国证监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推荐项目持有异议,应在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实名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在奖励办公室收到异议起2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处理期,超过20个工作日异议未处理完的,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可以作为本年度不予评审项目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经核实后,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消奖励,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经核实后,由奖励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关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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