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及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5 生效日期: 2005-03-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工业提速年”和“国企改革攻坚年”,加快我市经济变“快走”为“快跑”到“领跑”,现就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组转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放宽有关政策措施
  1.精简国有企业改组转制的审批环节。对国有企业改组转制需办理登记注册的,只要经企业改革联合审批会议批准,并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及其确认的国有资产处置证明、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即可进入改制登记注册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其它的审批环节。
  2.进一步降低国有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继续执行外,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一律不再作为设立登记及核准经营范围的依据。
  3.采取政策倾斜手段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对通过改制使国有资本退出和国有职工转变身份的企业,只要尚存净资产,且达到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即允许其通过变更登记,整体改制为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在改制中,允许职工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将转变身份的补偿费、集资购置的设备、集资款、拖欠的工资和抵押金等个人债权置换成个人股权,经企业章程确认和依法验资后,即可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4.扩大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注册范围。对净资产为正数的国有改制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债权外,均可实施债转股。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债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对其他债权,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及新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协商同意后,可按照有关协议、公司章程和验资证明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但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5.允许净资产为负数的国有企业参与改制。列入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其净资产为负数的,允许新股东在不抵补填平原有负资产的前提下,以实际投入的股本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重新登记。
  6.放宽国有企业改组转制使用名称的限制。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的,只要组建集团或者经营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即允许其新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对国有企业改制后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允许其在新营业执照上附注原有的企业名称。经国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同意,与集团母公司没有资产关系的其他国有改制企业,也允许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作为字号。
  7.支持国有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国有企业在改组转制之前已取得的前置审批,允许其在申请改制变更登记后继续使用到期满;取消国有企业营业执照的主兼营划分,在国有改制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既可核定具体的经营品种,也可对经营范围不核定具体的项目,改为按行业分类标准中的大类或中类核定,并注明“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8.扩大国有改制企业分支机构的自主经营权。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可由分公司直接办理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公司无需再申办前置审批。改为由登记机关在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时,在应由分公司经营的具体项目后,用括号注明“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的方式办理。
  9.放开改组转制的国有企业的出资方式。对国有改制企业允许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只要首次缴纳注册资本金达到10%以上,其余部分允许在3年内分期到位,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和改制决议中明确承诺注册资本金认缴额、实缴额、分期到位的具体时限。
  10.改革国有改制企业注册资本金登记方式。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的国有改制企业,在提交首期注册资本金已到位的验资证明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应在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栏目中注明“XX万元(首期已缴纳X万元)”。对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在6个月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允许其按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金或者用不需过户的实物及货币进行置换。
  11.放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条件限制。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时尚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只要提交原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及中介机构验资证明,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中直国有企业申请设立全资企业法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明确授权,可由投资人出具资信证明,作为该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
  12.放开生产要素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的限制。允许列入改组转制范围的国有企业以技术、科研成果和管理能力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改制或直接注册新企业。对以上述生产要素入股的,只要各方签订协议并在章程中约定,经依法验资后即予登记注册,其中生产要素股份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超过50%(含50%)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金)”栏目中注明“XX万元(其中无形资产X万元)”。
  13.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范围。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凡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改制登记时只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即可;无房屋权属证明的,可提供能够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只要提交使用权证明即可。属于租用房屋的,可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权属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用大型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只要提交租赁协议即不需再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14.放宽国有改制企业股东条件限制。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的,如其出资人超过法定人数,经职工委托,允许本企业工会或者其他职工,代表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15.畅通国有改制企业退出渠道。对国有企业因改制需要注销原企业的,只要企业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债务担保证明,即予办理注销登记,不再要求提交其它文件、证件。
  16.大力支持国有企业组建集团。国有企业组建集团的,只要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即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对改组转制的国有企业要求组建集团的,如母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上述要求、但在其它方面尚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允许该企业设立时先在其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并在3年内达到本意见规定的企业集团条件,再予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先有子企业、后组建母公司、并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可根据投资比例确定控股或参股关系,对子企业仍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可一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7.鼓励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鼓励民营经济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并在政策上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优惠政策。对外商购买我市改制企业股份的,可按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办理变更登记并保留原企业名称。
  18.放宽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登记的条件限制。允许国有改制企业以其自有的短期商品在取得商业保险后申请动产抵押物登记,如以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抵押担保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对国有改制企业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创造条件予以办理。
  19.降低国有企业改组转制的登记注册费标准。国有企业改组转制的变更登记费实行减半收取。其中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本之和的,不再收取登记注册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注册资本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收取,不再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为推动国有企业改组转制提供特色服务
  20.对国有企业改组转制实行超前引导服务。按照全市国有企业改组转制的总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国有企业逐户走访、专题调研、探索规律,超前深入企业中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建立国有企业改制资料库,制定一整套操作性强、有所遵循的促进国有企业改组转制的规范性措施。
  21.对国有企业改组转制实行预约登门服务。对所有列入改组转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均实行市局和县(市)局、城区分局领导责任制,推行预约登门服务的特殊方式,由领导带队、各相关的业务部门参加,到改制企业一站式现场办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每户国有企业改组转制的实施意见,帮助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通过“走捷径”的方式推动国有企业尽快完成机制转换。
  22.对国有企业改组转制实行打破常规服务。对国有企业因改组转制需办理注册登记的,要专设窗口、专人负责、专项研究,主动提供咨询服务,且不受节假日、公休日的限制。工商部门要主动帮助指导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国有改制企业使用无行政区划名称,并破例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主动协调争取获得核准。
  23.对国有企业改组转制实行挚诚温馨服务。对国有改制企业因政策不明朗或遇到问题较复杂的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文明服务、耐心细致,做到登记政策一口清、解答疑难一次明、受理审查一遍准,从而达到改制文件规范、办理程序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托长春市工商局网站(网址:www.ccgs.gov.cn),引导改制企业进行网上登记初审、年检审查和业务咨询,鼓励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渠道办理改制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提高登记注册效率。
  24.对国有企业改组转制实行送法到户服务。积极开展《公司》、《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对被认定为市以上著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国有企业的,允许上述荣誉称号在改制后一并继承,积极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市以上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围绕商标注册、知名商号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全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开展法律援助,为商标、商号所有人依法维权提供全面帮助。
  25.对国有企业改组转制实行保驾护航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打击改制过程中损害国有企业合法利益的无照经营、制售假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侵吞国有资产、发布虚假广告、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等严重违法行为,为国有企业改组转制保驾护航。
  26.切实转变执法工作思路。对国有改制企业着力在规范、扶持、促进、引导上做文章,将企业的一般违法与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相区别、法人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初次违规与屡次惯犯相区别、过失违章与故意犯法相区别,对前者要立足教育、规范引导。
  27.进一步缩短改制企业登记注册时限。对国有企业因改组转制需办理登记注册的,一律通过“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28.全面启动国有改制企业信用工程。鼓励国有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诚信度较高的、拥有市以上著名和驰名商标、荣获市级以上守信用重合同单位称号的国有企业,准其享受工商年检免审的特殊待遇。
关于进一步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现就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降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1.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民营企业设立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继续执行外,其他前置性行政许可一律不再作为设立登记及核准经营范围的依据。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准前置许可而未获得的,实行企业筹备期制度,发给时限为6个月的筹备期营业执照。
  2.大力支持民营经济从事各产业、各领域的经营活动。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含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含股份有限公司,下同),除国家专项法规政策对经营行业有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规定的以外,只要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只要首次缴纳注册资本金达到10%以上,其余部分允许在3年内分期到位,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明确承诺注册资本金认缴额、实缴额、分期到位的具体时限。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3.新设立的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的民营企业,只要出资人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已经到位(以验资证明为准、并在企业章程中注明),即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应在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栏目中注明“XX万元(首期已缴纳X万元)”。
  4.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对民营企业申请设立集团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即可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对新设立的民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上述要求、但在其它方面尚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允许集团母公司在其名称中先使用“集团”字词,并在3年内达到本意见规定的企业集团条件,再予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5.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入股办企业。对在农村兴办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为解决注册资本金过高的困难,只要注册资本首期达到3万元即予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6.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即两个中央1号文件),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经营涉及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项目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管理费。
  7.鼓励除国家公职人员和现役军人以外的各类人员参与全民创业,对以开发新岗位、促进再就业为目的而开办的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公司准入门槛,只要注册资本首期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二、进一步调整放宽民营经济登记管理政策
  8.加快落实市政府关于“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通过互联网由各部门同步并联审批民营企业的相关行政许可。依托长春市工商局网站(网址:www.ccgs.gov.cn),进行网上登记初审、年检审查和业务咨询,鼓励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渠道办理登记和年检手续。
  9.允许非财政拨款单位和自然人以技术、科研成果、管理能力和已注册的知名商号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兴办民营企业。对以上述各种生产要素入股的,只要各方签订协议并在章程中约定,拥有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或货币资金,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即予登记注册,其中生产要素股份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超过50%(含50%)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金)”栏目中注明“XX万元(其中无形资产占XX万元)”。
  10.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财产”)出资设立的民营企业,在因故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允许其以等量的货币或不需过户的其它实物置换财产,但须重新提交验资证明;也可以按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减资登记,但必须符合国家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要求。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提交验资证明。
  11.允许民营企业以其自有的短期商品在取得商业保险后申请动产抵押物登记;如以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抵押担保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对民营企业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创造条件予以办理。
  12.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兴办预备期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含有限责任公司)。对申办此类企业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盖有“预备期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预备期内免交注册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13.允许民营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在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点,直接使用“实业”、“发展”等字词;鼓励母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并打破常规,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并主动协调,争取尽快核准。
  14.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收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一律不得搭车收费、摊派征订报刊或指定中介机构服务。对各类民营企业简化年检手续,除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特殊行业的公司外,不再要求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允许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年检。
  15.民营企业租用大型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只要提交租赁协议即不需再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三、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投资高新技术和四大主导产业
  16.支持民营经济投资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光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四大主导产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体现具体的行业特点而以“实业”、“发展”等字词作为行业用语,此类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出资的,不受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具体操作按本意见第9条办理),并允许以商誉等评估作价后对外投资。
  17.鼓励创办高新技术型民营企业,允许其在名称中以“高新技术”、“高新技术开发”、“新技术”、“高科技”等作为行业特点予以名称登记。允许自然人作为全部发起人兴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8.民营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对外出资的,经各方股东确认并在章程中明确,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由各方通过协议约定,其高新技术成果可免予评估,以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验数额为准。
  19.对进入各级开发区、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只要持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不再审查其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允许民营科技咨询、软件开发和科技中介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四、积极引导民营经济进入新型经营领域
  20.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改革,对民营经济通过参股、购买、租赁、兼并、承包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改革的,可继续使用原有企业名称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优惠政策,原企业在改革前有效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或许可证,民营企业可免予变更继续使用到期满。
  21.鼓励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税务代理、财务代理、商标代理、法律咨询、信息服务、质量认证、人才服务、投资策划、技术服务、项目论证等民营中介企业。
  22.允许自然人或民营企业出资设立非金融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此类公司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一次性足额缴清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予直接登记注册,取消其它审批环节。
  23.民营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的,可由总部投资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主体出资,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经总部同意,连锁企业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有合同关系的门店均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加“连锁”字样。
  五、切实鼓励民营经济跨地区跨行业发展
  24.放宽民营资本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允许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5.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外地民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可实行“先办再补后规范”的特殊待遇。只要其注册资本金到位10%,提供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即可先核准发照、然后在3个月内补齐缺件,并取消外埠人员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须提交暂住证的限制。
  26.外埠大型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将总部迁至我市的以及外埠企业兼并、购买我市民营企业的,可按变更登记办理,被兼并、购买的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专项审批资格,在有效期内允许新企业继续使用。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7.本着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将目前由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开发区)工商分局承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职能(不含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年底前全部下放给各工商所。各工商所必须严格依法并按承诺时限登记发照。
  28.进一步简化民营经济登记手续,对申请个体经营的,除外地育龄妇女(不含港澳居民)须持计划生育证明外,均由经营者本人凭身份证直接到辖区工商所当场填表申请登记,只审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文件和场所使用证明,不再要求提交其他文件、证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再提交财产数额证明,以申请人申报的财产数额办理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不再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证明;申请设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要求提交入股协议和股东的职业证明。
  29.在长春市政务中心工商登记注册大厅内,设立CEPA登记窗口,专门受理香港澳门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港澳居民只要持有身份证件、身份核查文件、场所使用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并填写签署《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即可免予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直接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零售业(除烟草)、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中的理发、美容保健、洗浴、家电修理等其它日用品修理行业(不含特许经营),其收费和监管责任由辖区工商所承担。
  30.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和需专项审批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民营企业的要求,不在营业执照上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2,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大类或中类核定行业类别,并用括号注明“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字样。
  31.缩短登记注册时限,取消各类登记前的现场勘察,公开承诺“一三五”日制,即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动产抵押登记由法定的10-1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企业年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法定的10一3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企业开业设立登记由法定的30一4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一般性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办理,尽量做到当天办结。
  32.转变传统的思维定式,对民营经济的违法行为实行区别对待,宽严适度,将其一般违法与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相区别、法人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初次违规与屡次惯犯相区别、过失违章与故意犯法相区别。对前者要立足教育、规范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到企业检查的次数。
  3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制售假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发布虚假广告、从事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和非法传销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为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34、全面启动民营企业信用工程,鼓励民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诚信度较高的拥有全市著名商标、荣获市级以上守信用重合同单位称号的民营企业,可享受工商年检免审待遇。
  35、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各类企业信息,逐步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体系,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