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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27 生效日期: 1985-04-2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因此,“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八 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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