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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8 生效日期: 2000-02-12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办字[2000]047号

 各市地物价局、济源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省人大颁布的《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批准的《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管理,解决机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保证我省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和行政执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一)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指定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赃物、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必须向省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未经同级物价部门指定和省物价局审核认定资质,任何部门、组织不得代行物价部门的职能指派有关机构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二)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赃物、罚没物,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应委托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指定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第三十六条:“不按本条例规定对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致使案件办理错误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大进行协调解决。

  二、严格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人员的资格管理,不断提高价格评估鉴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经国家或省物价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价格评估鉴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规定,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计委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其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委托未持证人员进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机关负责。
  (二)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在价格评估鉴定中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吊销其价格评估鉴定资格证书,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评估鉴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严格办事程序和监督机制,对违纪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收费管理,保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必须的工作条件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赃物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费由委托方向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缴纳。赃物罚没物价格评估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河南省价格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豫价房字[1997]133号)中规定的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属于省物价局认定具有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价格评估鉴定活动,不得比照此标准收费。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未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擅自收取价格评估鉴定费的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二)为保证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各级物价部门应积极支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工作,并保证其必须的工作条件,使其不断得到巩固与发展。其中包括:依照市场准入制度,在人、财、物管理上实行政、事分离,单独核算,并依照国家规定,逐步建立价格评估鉴定风险保证金制度,使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真正做到能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通过艰苦创业,逐步改善现有的工作条件,保证办公用房并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机具等,使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逐步走向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良性循环,自我发展的轨道。

  四、明确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性质与职能,规范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名称。
  (一)我省各级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是根据《条例》、《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各级编委批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专门从事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类价格鉴定、价格公正、价格认证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活动的非盈利性、非经营性的国家事业单位,属司法鉴证类公正机构。即,除少量附属于部分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接受市场经济主体委托,从事经济类价格中介活动外,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规定的清理范围,结合我省情况,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也不存在“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为此,在当前面临机构改革和经济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新形势下,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要认清形势,稳定队伍,履行职责,各项工作继续抓紧抓好。
  (二)目前我省经省物价局资格认定的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机构名称不尽统一,有叫价格事务所的,也有叫价格评估鉴定(证)中心的,还有叫价格仲裁中心的,既不规范,也不能确切表达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为此,根据《条例》、《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的要求,为有利于工作,决定将全省各级涉案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统一更名或加挂为:“(地域名称+)价格评估鉴定中心。”请各级物价部门抓紧向同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申报,并争取三月底前完成。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0年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年二月十二日  豫烟价[2000]1号
  各市、地烟草专卖局、省烟叶分公司、省烟草进出口公司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0年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国烟计[2000]68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2000年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叶收购价格是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各市、地烟草专卖局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和擅自调整。

  二、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规定,2000年我省三门峡市继续执行二价区烤烟收购价格,其它市、地执行三价区烤烟收购价格。各市、地烟草专卖局要注意协调好不同价区的关系,保证烟叶收购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各市地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机构,确保烟叶等级合格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烟叶国家定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放松等级标准收购的现象和不按国家定价收购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所下达的价格自2000年新烟上市起执行。

二○○○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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