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国合字[2007]24号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006年征函字第31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发不超过456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0.1元,全部为普通股。
二、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有关手续及本次增发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三、你公司在境外增发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