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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0 生效日期: 2004-05-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情况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务院、省、市政府要求建立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包括: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制度等等;
  2、国家和省、市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全面停止执行;
  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委托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办理了委托手续;
  4、实施行政许可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听证程序等;
  5、是否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6、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
  7、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是否参加了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
  8、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行为;
  9、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

  三、检查的步骤
  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分两步走,采取条块结合方式。首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于7月10日前将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情况和实施行政许可有关工作及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8月中旬至9月末,市政府法制办将对重点部门进行抽查。

  四、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领导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检查工作,要把检查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
  2、接受检查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检查,更不得为检查工作人为的设置障碍。
  3、要加大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
  4、检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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