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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8 生效日期: 2004-05-0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4]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区属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2003]53号)精神,拟对在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集体企业,其中包括已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单位;已参保,但长期只报表不缴费的单位;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
  (二)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个人缴费人员。

  二、调查内容
  (一)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
  1.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区属以下参保单位重新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表填报说明要求逐项填写,确保填报信息准确。
  2.因各种原因中断保险关系的单位填写《中断参保情况调查表》。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执行的有关政策(具体文件)。
  (四)社会保险业务运行是否纳入计算机管理,养老金实行差额拨付还是全额拨付,是否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5月10日召开由区主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统一部署区属以下集体参保单位调查工作。
  5月11日一12日,市社会保险局派专人对各区社会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登记。
  5月13日一5月25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参保单位填报各类调查统计表,完成汇总上报工作。
  5月26日一6月15日,市社保局稽核审计部门对参保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审计核查。

  四、调查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组织此次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涉及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按调查表要求认真填写调查项目,确保字迹清晰、数据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调查工作任务。
  (三)调查期间,各区保险事业管理局保证基金正常征缴和养老金发放业务,从5月10日起停办新参保、单位中断恢复保险关系和个人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待调查工作结束后,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四)在调查期间,严禁随意增发和补发离退休人员待遇,对单位和个人瞒报、虚报或人为编造各种数据,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规操作现象,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单位在上报各类调查表的同时,使用移动硬盘(USB)上报数据。
  (六)调查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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