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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储备贷款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 2006-12-29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商业储备包括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国家和地方肉储备、国家羊毛储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储备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商业储备业务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的基本原则
  (一)专用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只能用于执行储备计划的资金需求,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应实行物资流与资金流相对应,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储贷销还。并确保各项担保措施真实有效,贷款本息足额收回。
  (三)效益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应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五条 借款人不得以商业储备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商业储备贷款的对象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企业。
  第七条 贷款用途。商业储备贷款用于借款人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二)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三)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利息补贴承诺文件,执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的借款人,可不要求具有利息补贴承诺文件。
  (四)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商业储备物资进(出)口、收储、销售和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五)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对政府承诺补贴全额价差亏损和贷款利息且纳入财政当年预算的商业储备,审批时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六)按不低于贷款金额(剔除抵押担保贷款部分)5%比例的自有资金缴存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章 贷款方式、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方式。商业储备贷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采用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的方式。
  对业务发展稳定且前景较好的AA级(含)以上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对承担省级(含)以上化肥、食糖储备且信用等级为A级的借款人,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也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开户行应结合借款人储备期、结算期及近年销售规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国家和省级储备按照计划控制,地、市、县级储备按照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5倍掌握。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商业储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 商业储备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客户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储备贷款备案表》,备案表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十五条 发放储备贷款,上级行在权限以内一次审批,开户行按购销合同和入储进度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及储备物资品种的不同,可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照储贷销还的原则提前收贷。

第五章 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入储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合同(或购货意向协议)确定的价格、数量等要求采购入库(栏)。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商业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
  (三)监督检查开户行是否按照储备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入储占贷价。
  第十八条 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库存监管,确保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对储备实物品种和数量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掌握贷款的物资保证。
  (二)分析借款人整体财务经营状况,实现对物资流和资金流的同步监管。
  第十九条 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测分析相关储备物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引导督促借款人适时销售。
  (二)监督检查储备物资销售进度及货款的回笼归行情况,并及时收贷,防止挤占挪用贷款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期向开户行报送购、销、存及存储地点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开户行要建立客户经理联库制度,落实联库责任。对异地库存的监管,开户行要落实异地库存监管措施。

第六章 贷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商业储备贷后评价是指通过分析储备贷款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评估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识别潜在风险,完善管理。
  (一)合规性评价。根据有关部门对商业储备的要求和我行对贷款范围、对象、方式、期限和用途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贷款条件和申办程序,以及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进行评价。
  (二)安全性评价。从借款人的信誉度、财务状况、担保措施的变化和开户行库存监管、货款回笼、贷款本息收回等方面,分析贷款运行的状态,识别信贷资金的潜在风险。
  (三)效益性评价。分析评价贷款决策、实施和运营后给借款人和开户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判断信贷资金在支持“三农”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产生的效果及作用。
  (四)借款人发展趋势评价。通过分析借款人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判断评价。
  第二十三条 商业储备贷后评价遵循“谁审批、谁评价”的原则,可采用直接评价、委托评价和联合评价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通过贷后评价,有关行应针对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和借款人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并就贷后评价是否合格提出明确结论。贷后评价已合格的借款人可获得下一储备年度的贷款资格认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发生违规行为的,开户行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警告、不予提供新贷款、强制收回贷款、取消贷款资格及加(罚)利息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商业储备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警告。
  (一)销售货款未及时回笼归行的。
  (二)贷款到期后不及时归还,造成贷款逾期的。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开户行明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而未改正的,不予提供新贷款。
  (一)不向开户行提供或提供虚假储备商品进(出)口、采购、销售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的。
  (二)拒绝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督检查,不按农发行规定使用存款账户的。
  (三)未能及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或出现以贷还贷的。
  (四)信用等级下降至A级以下,经营业绩严重下滑的。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违反第二十六、二十七有关条款未限期整改及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形成风险或造成商业储备贷款被挤占挪用,应及时采取停贷措施,并强制收回贷款,直至取消其贷款资格。
  (一)储备信贷资金用于其它经营的。
  (二)以储备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三)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
  (四)严重违背储备政策、被相关部门取消储备计划的。
  第二十九条 对借款人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开户行应视情况加(罚)利息。
  第三十条 若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违约责任已涵盖以上罚则,以借款合同为准,若未涵盖,开户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化肥储备贷款办法(试行)》废止。之前各类商业储备贷款相关文件中的政策规定若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2006年12月29日

附:工作研究史燕生李文锋农发行要重视和关注企业关联交易

  随着农发行信贷业务范围的调整和拓展,商业性贷款逐步增长。为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农发行要高度重视和关注企业关联方的交易,做到防范于未然。
  一、正确认识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受利益的趋动,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给企业带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一)有利的方面。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易于协调解决,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交易能有序、高效地进行,对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措资金,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营运资金效率,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发展,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
  (二)不利的方面。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特殊力量促成交易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存在不少不等价交易及虚假交易等行为,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关联交易就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善于识别关联方
  (一)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是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二是合营、联营企业。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和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或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的企业。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受前者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不应视为关联方的。一是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是仅仅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三是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三、关注关联方的交易
  (一)可以从以下方面获得关联交易的表现。一是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在调查或审查贷款申报企业的资料时,除按规范程序操作外,可借助社会权威资质部门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重大披露项,关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事项:(1)关联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2)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和定价政策。(3)对于审计报告中有诸如“未能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发表保留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提示,信贷人员及信贷管理人员要给予高度重视,应认真地全面调查和落实。二是实际工作中,在披露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方面从表象上对企业报表中应收应付往来与现金流量等进行综合分析,或通过确定的关联方所在行或人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了解;另一方面,从深层次上由专职信贷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只要确定的关联方之间发生了资源转移、权利义务,无论是否有资金支付,都应视为发生了关联交易。
  (二)对以上取得的关联交易信息,要进行分析,对关联方不公平及虚假交易要高度重视和关注。1.粉饰业绩。主要出现在贷款申报前,有些企业为包装拟申请贷款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盈利水平,做高额的投资收益和低价内部销售,还有的做空对空虚假销售。2.净资产不实。主要出现在建立信贷关系后,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企业抽逃资金,造成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实;或母公司以投资形式给子公司,子公司做实收资本,但合并报表时,只是简单汇总,未按会计准则进行相应抵销或调整,虚增净资产。3.购销反常。一是某些集团客户,为了保证子公司的业绩,将其正常销售的货款要购货方直接入子公司账户,而账务处理是先做子母公司销售,然后由子公司销售给购货方,而子母公司是成本价销售,子公司在无形中盈利。二是与关联企业尤其是与间接的实际控制人反常赊销,假借批量批结方式销售,反映长时间大量货款资金占用为应收账款,实为关联企业间接提供周转资金,形成潜在风险。4.其他方面。一是通过资金拆借、私下利率和化整为零注销借款等方式转移资金和利润。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在易货业务中做价格游戏,偏离市场价格。三是在报表上做文章,给农发行的报表与报税务或工商部门的报表不一致。四是关联企业之间私下互为担保和费用转移等。
  四、动态监测贷款企业关联交易
  (一)在贷后管理及评价工作中,要动态监测。一看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关联方,如购货方是否为该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实际控制人。二对企业经营中异常交易多加关注,主要是:1.价格、担保事项和付款等条件异常的交易,购销行为中明显不合乎逻辑的交易。2.账务处理方式异常的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3.与某些客户进行的大量或重大交易或发生无偿的关联方交易。4.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发生交易或未予记录的交易。
  (二)规范检查、关注重点。一是要规范检查的时间和频率,确保对客户的贷款使用情况和库存变动进行全程、动态和实时地跟踪监测。二是密切关注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变化,加强对企业资产、股权变化过程的监督。三是密切关注企业现金流,结合企业重大事项变化对比分析,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表中现金流量的静态分析。
  (三)实施风险预警。一是管理行要关注客户所在产业、行业的市场状况,关注其上下游企业的市场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风险信号。二是基层行要密切关注客户资金用途及使用情况,财务变动和资金流动情况,企业法人变动、股权变动及治理结构变动等,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三是要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风险预警信号的运作流程、时间要求和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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