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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成[2003]6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以下简称“25号令”)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家计委25号令的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其范围包括列入湖南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各级物价局的成本调查机构具体承担目录范围内定调价的前期审核和定期监审的各项事务,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活动。

  二、依据《会计法》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由省局分类制定《湖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核算方法》,并分期发布,各成本调查机构必须按规定核算办法进行价格成本审核。

  三、根据25号令要求,统一规范《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申请报告内容规范》(见附件二)和《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内容规范》(见附件三)的文本内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定调价前,经营者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申请,成本调查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出具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四、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中央管价项目授权我省进行成本监审的,其价格成本审核结论必须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核通过;省管价项目授权市、州进行成本监审的,其价格成本审核结论必须报经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审核通过,才能作为调定价费的依据。

  五、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行为,省局制定了《湖南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见附件四),各级物价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具备成本监审资质的,不得从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未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的,不得出具价格成本审核结论。

  六、省局原发布的价格成本审核规定及办法与25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25号令和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贯彻落实25号令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一: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详见价格公报2002年第12期第1页)
  附件二: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申请报告内容规范
  附件三: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内容规范
  附件四:湖南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附件二:
  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申请报告内容规范
  定调价前实行成本审核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审核申请报告。成本审核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正文。说明申请的理由、要求及基本情况。
  二、主要成本费用项目构成。说明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及依据。
  三、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听证会项目应上报近三年的相关成本。
  四、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摊方法。主要说明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五、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财务报表、帐簿及主要凭证(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和服务当年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盈利情况。听证会项目应上报近三年的相关资料,收费经营项目应上报已经营期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本行业会计制度或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资产评估或认定结论、贷款或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
  上述内容除第七条中所列资料视情况而定外,其他内容不可缺少。经营者必须保证上报资料真实准确,申请报告太长时,可采用附件上报。
  附件三:
  湖南省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内容规范
  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由。阐述成本审核的动机和理由,说明参加审核机构的名称、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等。
  二、基本情况。说明成本审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市场供求情况等。
  三、成本审核的依据和主要项目内容。说明评审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行业规章制度依据和基础依据,以及成本项目的构成、主要内容等。
  四、成本审核方法及程序。方法包含成本项目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两方面内容,说明各成本项目核算原则、定额及总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等。程序包含成本审核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及实施的一系列手段等。
  五、成本审核结论。(1)成本项目合法性、数据真实性;(2)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法、合理;(3)成本水平是否合理,能否作为核算价格成本的依据;(4)成本项目、成本分摊方法合法、数据真实,但成本分摊方法和成本水平不合理的,应提出成本核减或核增的具体建议。(5)凡成本项目、分摊方法不合法或成本数据失实的,应根据情况要求经营者补充说明或更正,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成本审核。
  六、成本审核中的问题及分析。列出各种对成本水平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分析(定量)它对成本水平的影响原因及影响幅度,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七、新价格政策对社会、经营者、消费者的影响分析。主要定量分析准备出台的新价格政策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分析经营者、消费者收入、支出的变化及承受能力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主要说明上述各条未涉及但成本审核中必须专项说明的问题。
  上述内容中第一至五条是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必须包含的内容,第六至八条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成本审核结论太长时,第六至八条内容可用附件说明。
  附件四:
  湖南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保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中央管理项目实行中央直接监审或委托省监审,省管项目由省直接监审或由省会同或委托市州监审,市州管理项目由市州进行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物价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进行监测审核(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进行监测审核(以下简称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成本已实行定调价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四条    已确定进行成本监审的项目,经营者及有关部门、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应按规定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成本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成本调查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安排专人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自实施成本审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同时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因经营者补充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的,审核时间顺延推算。

    第六条    对已按规定提交资料的成本监审项目,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人以上)组成成本监审小组对该成本项目进行审核。成本监审小组的人员与该项目的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项目成本时应当回避。

    第七条    成本监审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原则进行,实事求是地核实每项数据,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有些能列入财务成本但不得列入价格成本的费用要坚决扣除,对存在的问题要据实查清。

    第八条    成本审核结论由成本监审小组按规定内容起草,经分管副队长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会签,由队长(重要项目报送分管局长)签发。市、州成本审核结论签发程序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九条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成本调查机构应进行协调或以适当方式复审,仍有异议的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漏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成本监审人员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核成本的任何红包、礼金或有价证券。

    第十一条    成本调查机构及其人员在实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泄漏成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国家利益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或违反廉正建设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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