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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16 生效日期: 1991-07-1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经)函[199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20时至24日的20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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