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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通化市桃园水库原水及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3]37号
通化市物价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通化市桃园水库原水价格的请示》(通市价收字[2003]24号)和《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通市价收字[2003]52号)收悉。根据你市桃园水库原水和城市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确定桃园水库原水临时价格,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调价标准
  1、原水价格。鉴于桃园水库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的情况,暂制定原水临时价格,即:供城市自来水价格为0.21元/吨(不含水资源费);供通化二道江电厂原水价格为0.35元/吨(不含水资源费)。
  2、自来水价格
  民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10元/吨调整为1.90元/吨;公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60元/吨调整为3.10元/吨。特业用水由你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调价时间
  原水临时价格及自来水调整后的价格均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即从9月1日后用水执行调后价格。
  三、桃园水库原水临时价格的确定及通化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调整均涉及到用水企业、居民切身利益,你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社会稳定和调价方案的顺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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