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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非典”时期的缓税政策明确给予征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吉财法[2003]1391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今年5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在《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吉财法[2003]665号)中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1日,对饮食业、旅店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鉴于目前“非典”疫情已经结束,经省政府同意,对饮食业、旅店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缓征的税款,给予“免三征二”的税收照顾。即对5、6、7三个月已缓征的税款予以免征,8、9两个月恢复征税。因“非典”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下发较晚,部分征收单位已将5月份发生的税款组织入库,对这部分已征税款可在8月份应征税款中予以抵扣,当月不足抵扣的,可延至下个月抵扣。免征5、6、7月份的税款由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其它减免税政策按吉财法[2003]665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后,按时恢复征税,不再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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