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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和停牌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2 生效日期: 2006-11-22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后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和停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和停牌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和停牌事项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披露临时公告:
  1、在约定的公司债券付息日、本息兑付日前;
  2、行使赎回权;
  3、触发回售条件;
  4、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5、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6、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
  7、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公司债券本息;
  8、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9、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事项。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或发生上述第5至9项可能对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向本所申请停牌。
  二、停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停复牌时间自信息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十点三十分复牌。
  三、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的停牌与复牌事项和时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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