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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 1996-02-1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1996)法赔字第1号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印发给你们,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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