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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危化函[2006]96号

黑龙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黑安监函字[2006]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增加储存设施属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扩建工程项目,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6号)有关要求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被依法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可按新设立的单位予以受理。申请时如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号)的关于新建工程项目相关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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