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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8-03 生效日期: 1985-08-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110号请示收悉。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即使仲裁机关已经立案,并发出应诉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应诉,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但是如果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作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裁决不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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