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及纳税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鲁国税所[19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汇缴成员企业应按照省局通知的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严格审核省级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凡不符合规定报送资料不全、数字逻辑关系不正确、填写不规范涂改严重的,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改正,并将审核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资料上报市局。
二、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省级汇缴成员企业报送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后,应根据其实际申报情况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市局。省级汇缴成员企业所属不在我市辖区内的下一级成员企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省局负责提供;在我市辖区内的下一级成员企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仍按照市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省级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提供。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做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和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与纳税申报不符的,以及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规定就地补税并按《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