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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 2007-10-15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财会[2007]130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从第3季度开始,保险公司将执行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及其实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为确保新的季报编报规则顺利实施,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
  (一)对目前尚无法按季度评估公司内含价值的寿险公司,在季报中可暂不披露内含价值指标。
  (二)在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分支机构的批筹和开业情况”中所指“分支机构”,是指一级和二级分支机构。
  (三)在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下的“担保事项”是指本季度内担保金额居前五位的担保事项,包括已履行的担保合同和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
  二、关于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格式
  根据《季度报告》编报规则及其实务指南,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格式要求》,并以虚拟公司和数字为例,设计了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模板,再保险公司参照产险公司季度报告模版。上述文件可从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财务监管栏目下载。
  三、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反映。
  联系人:郭菁、王证
  电话:(010)66286182、66286125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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