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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7 生效日期: 1998-12-0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1998]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组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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