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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
发布文号: 财建[2007]465号

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国家决定设立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六条 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搜救效果、奖励情况和本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


    第八条 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组织现场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并填报《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第九条 奖励的申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参与重、特大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当年4月底以前提出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商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奖励具体名单和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部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捐款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计划,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奖励名单和额度确定后,由交通部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被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出现结余时,按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搜救机构的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具体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海(水)上搜救机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交通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海(水)上安全险情分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水)上”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地方海(水)上搜救机构设立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海(水)上搜救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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