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 2007-10-24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9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铟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
    (二)锌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
    (三)独立回收加工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执行。
    二、钼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符合当前产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
    (二)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
    (三)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各地铟、钼新建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和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3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对符合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