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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4 生效日期: 1999-11-2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22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各类利息收入,对在规定期限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纳入当期应税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纳入表外核算。
  二、银行实际发生的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等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方可税前扣除的支出,应按照监管级次或征收管理模式即以省或市行(本级支出)、支行(或中心支行)为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各项申请事宜。具体的报送资料、审批权限等规定,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汇总纳税银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市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且所属各支行在我市辖区内的,由市分行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在申请报告中应详细列明需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所属各支行,同时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法。
  四、企业在财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各银行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以省、市分行(包括全辖汇总后和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和支行(或中心支行)为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对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经市国税局同意后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税。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含支行或中心支行)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汇总(合并)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送达主管国税机关,做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对“反馈单”反映的纳税情况和实际年度纳税申报不符的,企业应详细注明原因。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提供“反馈单”的,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向市国税局反映汇报,市国税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纳税(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国税发[1999]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对银行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和监管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取得的境外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银行机构出资举办的企业,包括金融法人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得与银行合并纳税,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银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得作为税收扣除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清缴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申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
五、银行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银行的国库券代办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银行实际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八、银行收回不良资产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属于收回的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本息和坏帐损失,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收回的尚末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应作利息收入处理。
九、银行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前款规定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银行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十一、银行的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计算扣除。
汇总纳税银行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如实反映,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如实申报调整的,由其总机构统一计算扣除;未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反映和不如实申报的,监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
十二、汇总纳税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总行或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须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监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十三、银行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并由银行支配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债权的部分,可按呆帐或坏帐损失的规定核销。经物抵债财产变现与折价金融的差额,按财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通知有关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税收监管层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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