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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整合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拓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坚持人才为本、质量优先,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坚持分类指导、均衡发展,优先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努力为居民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质量的社区卫生服务,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我市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目标任务是:2005年,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70%以上的街道(镇)建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市城区(县城)60%以上的街道(镇)建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07年,全市基本建成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市区90%以上的街道(镇)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市城区(县城)80%以上的街道(镇)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条件和队伍建设达到省定标准,提供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医疗和康复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90%以上的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50%以上的区(市)建成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

  三、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公共卫生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医疗、康复等服务,并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师,开展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和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和编制、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对社区内计划生育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等单位进行重组改造,不断完善“六位一体”的功能。

  四、合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卫生和规划部门要根据我市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街道(镇)或每3至5万人口举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含统计部门确认的流动人口)超过5万的街道(镇),如需要可增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可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市卫生、编制和规划部门制定,县(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县(市)卫生、编制和规划部门制定。

  五、坚持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的一、二级医院和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医疗机构改建,部分三级医院按照统一规划,承担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组建任务。正确处理强化政府责任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兴办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

  六、实行社区卫生服务的全行业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政上受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卫生等行政部门行业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兼任。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论何种举办形式,在业务上接受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论证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设置批准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苏卫基妇(2005)19号)和《南通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通卫基妇(2002)2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技术的准入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七、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各地要本着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指定若干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提供惠民卫生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当地政府应予以支持,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助和捐赠。开展惠民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八、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明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专项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启动经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建设等项目的补助。市区每建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区级财政相应配套。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市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进行专项资金补助的制度,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按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由统计部门确认)人均不少于3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区级财政相应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经费,专项资金补助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长。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由区政府统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在市对区的考核合格后下达给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市、区两级考核结果下达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其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结果下达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工资,仍由区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工资补助仍按原渠道补助。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仍按原渠道支付。城市卫生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优先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与建设。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实绩下达。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低保人群要实行普通门诊挂号、普通门诊诊疗、门诊注射、住院诊疗、住院护理等五项费用免收政策,因政策减收的社区医疗服务费,在市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九、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家庭病床以及老年康复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门诊、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和25%以上。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其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费用预付制等支付办法,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十、努力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条件。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各地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城市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要确保按规划要求在公共设施中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落实到位。房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要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对租用公房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的实行租金减半政策。

  十一、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批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十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监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对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实行顺加作价。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项目与内容,根据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但特需延伸服务由其自定服务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费许可、收费公示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强化药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努力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成本。继续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和超范围经营药品,坚决取缔非法药品市场,确保社区居民用药安全。

  十四、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和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制定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来的患者要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

  十五、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医学院校的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妇产科执业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到2007年,全市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到20%以上。制定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社区流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骨干轮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从2006年起,实行城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技术职称前到社区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一年的制度。凡申报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由农村卫生或社区卫生服务主管机构提供有效证明。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十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政府主要负责颁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统筹协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县(市)、区政府是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经费安排、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房管局、物价局,市地税局、南通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社区卫生工作列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切实提高社区卫生工作水平。市及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落实相关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服从所在地政府的统一管理,按照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十七、努力营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典型。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

  十八、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体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优惠办法。市卫生局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双向转诊和人员培训的实施办法。市卫生局要会同市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工作规范。市各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十九、各县(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季金虎  副市长
  副组长:程晓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蒋志群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叶晓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袁 勇  市编办副主任
      徐国祥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陆书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辛鸿堂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任 鹰  市民政局副局长
      丁友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志平  市人事局副局长
      江 航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沈久华  市建设局副局长
      徐向东  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陈宋义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启芬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孟开进  市房管局局长助理
      丁蔚心  市物价局副局长
      严德军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郭成根  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宋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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