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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企业海外投资开发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5-10 生效日期: 1991-05-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海外开发工作的统一管理,促进我市各行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走向海外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海外投资开发工作,应遵循“有利于商品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利用国际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为使海外开发工作形成体系,全市各单位的海外开发投资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市外经贸委应根据国际市场的特点及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全市海外投资开发的规划。各公司和企业应按照全市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海外市场。

  第五条 对从事海外开发的企业,其出国考察的要求,市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并优先解决用汇指标。

  第六条 市外经贸委可根据我市海外机构在所在地国家注册的情况、我驻外使馆批复的意见和国内所需文件的准备情况,会同市外办制定《沈阳市海外常驻人员名册》。
  凡列入《沈阳市海外常驻人员名册》的人员,市有关部门应简化其出访手续。

  第七条 需多次出国的机电产品推销和售后服务人员,按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外交部和经贸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执行,具体须按沈机出发(1991)4号《关于简化我市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含赴港澳)审批手续的通知》办理。

  第八条 对经过论证,确系创汇能力强,并能带动我市产品、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的海外企业,经履行必要的手续,市银行应优先考虑解决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经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认定后,也可获得该银行的信誉担保。

  第九条 海外开发工作列入企业经营承包的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海外开发工作优秀的企业,由市给予表彰。

  第十条 海外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五年内,我方企业缴纳当地各项税款后的利润,全部留给我方国内投资者。

  第十一条 我市海外企业投资单位的有关主要领导,凡在海外企业任职或兼职的,需去海外企业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的,市有关部门应适当简化并加快办理其出访手续。

  第十二条 海外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可在沈阳设办事处,以便为其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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