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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特别国债(五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7]87号

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财政部决定发行2007年特别国债(五期)(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07年11月2日招标,11月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7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7年11月12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5月5日和11月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11月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内(含20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上(不含20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100个以上(不含10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07年11月2日下午2:00-3:0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
  (四)承销考核安排。本期国债不纳入国债承销团成员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投标限额和最低承销额次数的统计范围,但承销情况将作为今后国债承销团管理和组建的重要参考。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签订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1月5日至11月7日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分销部分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其他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07年11月7日前(含11月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728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缴款时请在附言中注明:07年特别国债(五期)缴款 中央财政外汇经营基金收入1030153。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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